{{ $t('FEZ001') }} 陳書璿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0119596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來文,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未規範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如何辦理,為補強前述立法未完善之處,教育部函請本局督促公、私立各級學校修正各校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三、本校依來文建議修正文字,修訂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增列第三點如下,其餘內容順移:
增列第三點: 本校校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 人應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涉及「性騷擾防治法」 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依「性騷 擾防治準則」第5 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其處理程序依各該主管 機關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自112年7月10日起奉核後實施。
五、檢附「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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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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