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運動部115年9月29日運競(六)字第1150302628C號函辦理。
二、旨揭高O旻(下稱高員)因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爰經運動部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廢止其證書之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該員基本資料如下:
(一)運動項目:角力。
(二)證書級別:初級。
(三)核發時間:109年6月10日。
(四)證書證號:A041090122。
三、另運動部業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註記高員之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廢止案,嗣後不得受理其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
四、本局重申各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
五、另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如不當管教、體罰、校園性別事件等,請務必依事件類別相關規定於法定時間內向本局及校安通報網進行通報,並啟動必要處理機制,避免延誤最適處理時機,以確保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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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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