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本府體育局115年10月5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092112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業經中華民國滑冰協會於115年8月25日召開第14屆第1次紀律委員會審議,決議裁定如下:
(一)廖O平:「停權6個月處置」,自115年8月25日起生效(停權期間:115年8月25日到116年2月24日止)。其他相關事證待司法判定後,提請紀律委員會討論。
(二)施O倡:
1、場地限制:暫停台北小巨蛋公益時段之使用與執教資格。
2、賽事限制:禁止於該會主辦或承辦之各級賽事中掛名教練。
3、後續處理:該會將視司法機關最終調查或判決結果,另行召開委員會議研議復權或重啟懲戒程序。
(三)停權期間上述人員均不得參加該會所舉辦之各項賽事及不得擔任國家代表隊之教練或任何行政事務相關職位、亦不受理其參加該會各級教練資格檢定及各項訓練營。
三、本局重申各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並落實運動教練管理,應不定期派員巡堂、加強教職員工生對身體界線及性平等相關知能、建立即時反饋管道等,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四、本案揭露相關資訊,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第2款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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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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