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本府體育局115年7月21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091536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於115年6月30日召開第14屆第1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決議確認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4款情形,並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註銷其教練證,且3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三、本局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並落實運動教練管理,應不定期派員巡堂、加強教職員工生對身體界線及性平等相關知能、建立即時反饋管道等,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四、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如:不當管教、體罰、校園性別事件等,請務必依事件類別相關規定於法定時間內向本局及校安通報網進行通報,並啟動必要處理機制,避免延誤最適處理時機,以確保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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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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